欢迎进入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综合  >>  海口市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31 16:35:20 信息来源: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

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系统运行、服务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及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优

化处理流程。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应当将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在市政府服务中心、市交易中心网站及市交易中心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收到投诉书或举报信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形成拟办意见后报局领导审示,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属于市政务管理局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于3

个工作日内转办给有管辖权的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属于市政务管理局受理的投诉举报,如需投诉举报人补正投诉书或举报信内容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或举报信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属于市政务管理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局领导批示后即为正式受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受理投诉举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所投诉、举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举报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做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制作书面笔录,交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拟办意见,及时报局领导批示;15个工作日内,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和其他与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将调查后的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一)投诉举报情况不属实,或者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驳回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交易平台系统运行、服务或

交易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处理。

(三)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交易平台系统运行、服务或

交易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管理对象不同级别,转交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

调查终结,应制作投诉或举报处理决定书。 投诉或举报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和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应当于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相关投诉举报材料,移交市政务管理局办公室保存和管理。

第十 投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市政务管理局按照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对办理典型投诉举报事项,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依法通过媒体公布,或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本办法由海口市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口市政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