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资讯信息  >>  资讯动态

实务问答 | 法人承接工程能否交给分公司实施?

发布时间:2024-09-26 10:33:48 信息来源: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A公司中标某工程施工项目,其后向招标人提出拟将该工程交给其所属的一家分公司承担,并由这家分公司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请问法人承接工程能否交给分支机构实施?

 

法人承接工程交给分支机构实施合法有效。

依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总公司的业务必然要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总公司可以将其经营业务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这与子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与母公司都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截然不同。因此,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其中标项目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就属于其亲自办理,分公司经其授权代表签订合同,实际上相当于其亲自订立合同,并非转包行为或挂靠行为,分公司代表其所属的公司法人订立的合同有效。正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合法有效”,道理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