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管 理办法 (试行)》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信用信息量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守规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产生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受到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机构查实或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 息量化管理,是指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 体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进行记录、分类和应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 人等实施主体,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竞争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
第六条 信用惩戒坚持依法依规,防止泛化、滥用。对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后果的,不列入失信行为记录。鼓励失信 主体依法依规主动修复信用。对于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的,相关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要及时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量化记录,允许其开展市场公平竞争。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谁处罚 (处理) 、谁扣分、谁负责,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量化管理按照《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扣分标准》,见附件1)对应进行量化扣分。《量化扣分标准》可适时更新,不作为行政处罚(处理)的依据。
第八条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管办”)会同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信用联席办”),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量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推进信用信息公开,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认定、应用和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
各级交易平台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管理档案,配合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发布)和共享等工作,协助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办理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增加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管理模块,完善系统功能。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省电子公共 服务平台”) 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更新、应用的载体和枢纽,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提供统一发布、共享和交换等功能,为实施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量化扣分及信息归集
第九条 依据《量化扣分标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四个量化扣分等级。
第十条 量化扣分时,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每个“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个“较重不良行为”扣4分、每个“严重不良行为”扣6分、每个“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扣12分。
第十一条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一个项目的操作过程中有多个不良行为记录的,量化扣分累计。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事实和同一不良行为,被多个部门联合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 的,不重复量化扣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量化扣分。
多个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事实和同一不良行为被量化扣分时,对其分别进行量化扣分。
第十二条 作出量化扣分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对处罚 (处理) 信息和量化扣分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 (处理) 决定之日完成量化扣分,制作《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量化扣分通知书》,见附件 5)。
在作出处罚 (处理) 决定前,应一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量化扣分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核实后及时反馈结果。在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量化扣分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救济措施等。告知可单独制作文书或依托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载明相关内容。《量化扣分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在制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行业)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变更(撤销)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撤销) 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量化扣分,制作《海南省变更(撤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变更(撤销)量化扣分通知书》,见附件6)。《变更(撤销)量化扣分通知书》应当在制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量化扣分或变更 (撤销) 量化扣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对量化扣分和处罚(处理)信息,并将处罚 (处理) 决定文书或变更 (撤销) 处罚(处理)决定文书、《量化扣分通知书》或《变更(撤销)量化扣分通知书》等信息在系统中填报并发送到省公管办。省公管办在归集梳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后,扣分达到6分的信用主体,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第三章 量化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将处罚(处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作为对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将处罚(处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区别应用。
第十八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罚 (处理) 信息、量化扣分信息,作为对评标评审专家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一个量化扣分周期内 ,对扣分达到6分的信用主体,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要及时约谈,并在网上公示扣分情况。对扣分达到12分的信用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在信用主体日常业务开展中应列入最严等级加强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中审慎安排项目和资金,审慎评优评先和批复资质。同时,应将该信用主体的具体扣分情况依法依规共享给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供其信贷业务参考。
第四章 量化扣分周期
第二十条 量化扣分周期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进行量化扣分后予以公告的期限。量化扣分周期一般为12个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所认定的限制期长于12个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不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量化扣分周期在时间上出现重叠时,重叠时段的不良行为记录分值,为各次不良行为记录分值的累计值。累计值小于12分、重叠时段结束时,恢复为尚在量化扣分周期内的记录分值;累计值等于或大于12分时,则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告期为从列入不良行为信息之日起12个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 (资格) 、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12个月的,公告期和量化扣分周期与处罚 (处理) 文书中载明的处罚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将处于公告期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及其量化扣分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海南”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和量化扣分周期满后,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及其量化扣分信息转入量化扣分系统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扣分和扣分累计,也不再应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量化扣分异议
第二十五条 被量化扣分的市场主体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量化扣分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 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作出该《量化扣分通知书》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 一) 认为量化扣分不准确的;
(二) 认为《量化扣分通知书》 内容或已公布的量化管理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其它瑕疵的;
(三) 认为量化扣分信息与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的;
( 四) 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书面核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异议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核查 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行业) 监督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作出的意见为最终复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量化扣分及量化结果应用;异议处理结束,需要变更(撤销)量化扣分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 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失信主体主动申请、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可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将其退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失信主体有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自处罚 (处理) 和量化扣分作出之日起满 3 个月后,至公告期满前,可以向相关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失信主体自行政处罚 (处理) 和量化扣分作出之日起满6个月后,至公告期满前,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修复受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主体按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 一) 提出申请。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7),同时提交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的修复情况说明和材料。
(二) 受理申请。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三) 作出修复决定。受理机关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 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出具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 (见附 8) ,并告知申请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同意修复意见的,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将《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报送至省公管办;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应参照前款规定报送至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由其报送至省公管办。
(四) 数据处理。省公管办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上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告,同时提请“信用海南”网站撤下相关信息。
(五) 后续应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信 用海南”网站撤下不再对外公告的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信息以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采用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后的信息,不再将失信主体修复前的信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特别严重的不良失信行为以及尚处在暂停或限制从业期间内的失信主体,失信认定部门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第七章 信用记录查询
第三十三条 处于公告期和量化扣分周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及其量化扣分等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可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公开查询。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不再公开公告期满且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 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及其量化扣分信息。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查询:
( 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查询自身处罚 (处理) 信息、量化扣分信息的,须在量化系统中完成实名注册认证后,方可登录查询。
(二)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需要,有权查询有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及量化扣分信息。
(三)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 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量化扣分信息查询的内部 审核制度,在完成内部审核手续后方可在量化扣分系统中查询,内部审核手续存档备查。查询记录保存期为3年。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因公务需要查询有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处罚 (处理) 信息、量化扣分信息的,须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经办人有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查询。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查询记录保存期为3年。
( 四) 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接受评价对象委托,查询其处罚 (处理) 信息、量化扣分信息的,须持评价对象的有效委托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向评价对象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查询。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
第三十五条 量化扣分系统中已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及量化扣分信息的可查询期限为自申请查询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前3年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管理工作中,迟报、瞒报、漏报、拒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及量化扣分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以虚假、伪造、变造的材料或以他人名义在量化记分系统中骗取注册和查询权限的,按照各行政 (行业) 监督部门制定的量化扣分标准列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及《量化扣分标准》将根据国家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标准
2.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类市场主体不良行 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标准
3.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自然资源类市场主体不良行 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标准
4.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类市场主体不良行 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标准
5.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记录量化扣分通知书 (模版)
6. 海南省变更 (撤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 为信用信息记录量化扣分通知书 (模版)
7. 信用修复申请表 (模版)
8. 信用修复决定书 (模版)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处 2022 年 6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