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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9 11:15:36 信息来源: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省直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重要量化指标赶超国内一流实施方案(1.0版)>的通知》(琼
府办函〔2021〕50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标一流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要求,
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坚决清理“三库”。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
应商库。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
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清理范围。
2.坚决清理对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行为。清理在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
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3.坚决清除地域门槛。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
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
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
4.坚决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竞争者行为。清理通过划
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
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5.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
活动开始前 30日一揽子公开采购意向信息,以便更多潜在供应
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
6.简化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
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
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
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要最
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
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7.遏制不实声明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
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
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8.深化订单融资改革。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管理系
统,提供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
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服务,提升服务精准度,更好缓
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9.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范围。在政府采购交易中
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全省互
通互认。
10.加快资金流转。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1个工作日内公告中
标(成交)结果,公告后 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2023年 1月 1
日起,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5个工
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2025年 1月 1日
起,支付时间压缩至 3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
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
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
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原则上按月据实支付。
11.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
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
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对于资信状况
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
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
特殊规定的除外。
12.规范保证金收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投标
报名审查环节,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鼓励不收取投标(响
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
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0.5%,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
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
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
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13.优化完善在线办理功能。打通国库支付系统和政府采购
系统,开通供应商在线提交发票和付款申请的办理功能,采购人
审核确认满足付款条件后,自动通知供应商在线提交发票,采购
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付款申请,快速完成支付。升级和改造政府
采购系统,逐步实现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在线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
14.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
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
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
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
购方式的项目,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15.规范质疑答复处理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
收质疑期限内的质疑函,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质疑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请原评
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
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
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告(告知)前不需征得财
政部门的同意。
16.依法纠正评审错误。评审报告签署前,存在资格审查错
误、符合性审查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
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或
畸低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纠正,并在评审报告中记
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
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核对。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由其依法纠正资格审查错误后,组
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出具评审意见。纠正和重新核对只能纠正上
述情形规定的错误、修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
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纠正和重新核对改变评审结
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
17.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相关
评价方法及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按照规定做好对
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
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
处受限”。
18.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
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
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市县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
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
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
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本通知自 2022年 3月 1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 2月 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 2月 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