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出的采购流程待优化、采购透明度待提升、支付交付待规范等问题,优化和提升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点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
(一)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购人在制定本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或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实施。
(二)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全面清理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海财采〔2019〕5344号)、《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海口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工作,定期或者适时对各自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进行评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本国产品准入壁垒、阻碍本国产品平等参与竞争,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不得以支持本国(本地)产品、创新产品名义实施行业封锁、地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二、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办理便利度
(一)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凡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或承诺函的、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资料的,一律不得要求供应商另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等材料原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核验原件的除外)。
(二)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采购文件。不得以事先报名、资格审查等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
(三)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市公共资源中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二)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要求,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要素齐全、内容完整(采购公开要素见附件1);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把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限要求,采购人应当及时确认待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并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四)推进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涉密信息除外)。
(五)完善未中标原因告知制度。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通过系统直接推送至投标(响应)供应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告知投标(响应)供应商。
四、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一)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采购人应加强本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管理,定期归集所属预算单位申请项目,向市财政局一揽子报批。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主管预算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办复。
(二)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采购人可按年度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后向财政部门统一报批。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办复。
(三)全面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线上办理。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中填录项目信息、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代理机构、资金来源等信息后,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即自动完成,无需审批。
(四)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系统应尽快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五)推行采购人自主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五、规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实施计划等,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在开展需求调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等方面,应当统筹安排,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质量。
(二)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确保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分包要求、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拟定合同条款、确定验收方案。
(三)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并根据确定后的采购需求,依法、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禁超标准、超预算、超工作需要设置采购需求。
(四)规范采购需求委托行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优先选择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和费用金额,且应当由采购人支付。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
(一)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受理投诉,建设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处理投诉制度。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海财采〔2020〕4767号)要求及时答复和处理。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海口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七、规范代理机构服务费收取
(一)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外的其他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标准、金额及退还的条件、流程,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费之外其他费用,也不得将评标专家的劳务费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
八、加强政府采购信用建设
(一)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留存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做好信用记录使用工作。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九、及时支付(退还)资金
(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鼓励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预付款方式降低供应商经营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8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二)加快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报账,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岗位更替、内部决策程序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规范保证金收取
(一)鼓励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若是根据项目特点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银行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及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收取和退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不得将收取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前置条件。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三)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外,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十一、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一)禁止违规拆分。采购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违规拆分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二)严格规范项目分包行为。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等要素。投标(响应)供应商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非主体或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三)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特点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需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规模条件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十二、试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一)试行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制”。2021年12月1日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试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二)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2)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承诺以下内容:
1.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供应商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4.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供应商承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资格承诺函将在市公共资源中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采购公开要素
附件2:资格承诺函
海口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