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政务服务中心,各园区管理局(管委会),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三亚银保监分局、海南银保监局各监管组,各有关金融保险机构、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适度调整保证金缴纳额度。2022年1月1日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业企业需缴纳保证金的应采用工程担保替代保证金,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可用工程担保方式置换。力争到2022年底,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设行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程担保的方式
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工程保函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推广使用电子保函、保单。
三、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一)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优先以工程担保的方式提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排斥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各类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
(二)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的挂钩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建筑市场行业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行业评价等级情况,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行业评价为最高等级的,投标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招标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保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同时,工程担保保证人应根据企业行业评价情况,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
(三)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能力。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技术风险管理机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在违约发生后按工程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提升工程担保领域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水平。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积极为民营、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四)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应是在省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并有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工程担保产品应基于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其种类、有效期、保函或保险条款的约定应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合同、工期、服务等需求设置。除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外,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具的工程保函应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五)统一信息化管理,推行电子保函。工程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使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公布工程担保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失信人名单,提供工程保函、担保项目查询等信息。各工程担保保证人的业务系统应加强与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公开建筑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信用信息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和机构查询。推行电子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及其提供的工程担保产品应在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保函和保单通过服务平台开具。
(六)稳妥推进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有条件向依法在省内设立的工程担保公司放开工程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担保、保险不占用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优势,缓解中小企业“授信难”问题。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方案,开发符合省内实际的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发挥保险经纪人、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作用,完善顶层设计,建立承保理赔、风险防控与纠纷化解服务机制,促进有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具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完善房建市政工程担保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工程担保的应用与监管。省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作,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大力推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投标担保措施落实到位。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鼓励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监督规范担保公司的工程担保行为。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便利化金融服务,盘活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资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及保险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
(二)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工程担保保证人要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快速违约索赔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担保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在担保中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现金缴纳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恶意索赔、逃避赔付、恶意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广泛宣传工程担保制度,搭建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各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平台,提高工程担保的认知度,着力推动我省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