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省公路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 下同) 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结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和近期省委专项巡视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各市县、各单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要对照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内容,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完善相关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使制度更加契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制度
按照国家和部委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各市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取消招标职业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四、规范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各市县、各单位要重视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遗漏或者隐瞒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设定苛刻的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照顾特定潜在投标人。
五、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
(一)根据标准文件和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部省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范本文件等规定,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合理进行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参建单位的优势发挥和合理投入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基、路面土建工程按合同金额4~6亿元为一个标段;二级及以下公路施工标段按合同金额不超过4亿元为一个标段;养护工程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以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监理标段划分要能涵盖完整的施工标段,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 2 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严格禁止利用标段划分保护有意向的特定投标人,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严格禁止将项目化整为零,使标段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而规避招标,或者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
(三)科学设置资格条件
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程承接范围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照顾特定投标人,不得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任何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增设投标门槛。
(四)全面实施技术文件暗标评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养护工程),所采用的评标办法需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分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应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文件应独立装订,并按招标人要求统一编写格式,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有任何投标企业名称、标识或暗示企业名称的文字或图片。
(五)规范投标限价设置
招标人可自行规定最高投标限价,但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对应批复预算(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不得超过对应批复概算)。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鼓励在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中引入随机系数。
(六)严禁设定不合理的加分条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相应评标办法,并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合理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有商务、技术评分因素的,应从项目 本身技术管理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提出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不合理设定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将人员资格(如职称、注册证书)、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设为加分项。禁止只有特定潜在投标人符合加分资格的加分设定。
(七)细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要切实加强标前研究,细化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管理需求将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要加大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更换的违约处理力度,提高违约金额并按照我省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评价。
六、严格按照规定统一进场交易
各市县、各单位要按照《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的有关要求,推进依法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全部进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及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凡应当进入而不进入省政务服务中 心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
(一)及时做好招标投标报备
招标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时报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
各市县、各单位要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等部省关于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要求,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重要信息。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关键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全文和评标办法全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奖项和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八、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
(一)依法明确联合体事宜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当满足法定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在专业分工范围内,联合体成员具备相同专业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不同专业的,按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联合体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二)加强评标专家抽取管理
评标委员会(资审委员会)专家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三)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履行相关备案职责的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做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
九、严格合同签订和标后履约检查
招标人要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各市县、各单位应以合同文件为准绳,建立完善履约检查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力度,督促参与建设的合同各方严格诚信履约,最大限度地遏制标后合同执行的随意性。单个企业年度变更主要人员(代建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超过2次的,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年内主要人员不在岗超过2次的,该企业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推荐为AA级。
各单位在合同履约检查中发现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应严格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如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抄报各相关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或相应纪检监察机构。
十、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严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设置任何可能影响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条件,不得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为适用部分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不招标的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划分标段、事先故意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而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依法依规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异议处理结果应当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的各类投诉。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及责令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虚假、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对项目招标、开标、评标过程中及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由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调整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入相应信用评价,报相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十一、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招标人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