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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00:00:00 信息来源: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的项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平台管理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与招投标活动相同职责;中心为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提供现场管理和服务,依法受理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向招投标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数据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等公共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条  建立电子招投标信用管理系统,公开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方的静态信息和动态行为,尤其是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招投标各方历史和现实信用状况,防范和控制招投标风险,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各类投标企业(含供应商),必须先行办理备案手续,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参与中心的电子招投标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核准备案的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七条  招标人按照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办理项目招标登记,将完整的项目材料、项目基本信息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

第八条 项目招标材料经中心招投标管理服务处核准后,招标公告在中心网站发布,并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时间同步、内容一致。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应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线支付购买标书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内容,招标人不得单独组织投标人购买纸质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下载页面,但不得删除原文件。

第四章    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投标报名,投标报名记录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加密,平台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地址、时间、金额等规定,及时、准确地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在线缴纳。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并以醒目方式标示,但不得删除原投标文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准时在平台公开进行开标,不得提前和无故延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开标,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变更手续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项目登记、招标资料核实等环节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高效办理,各类招标项目手续齐备时,核实准入时间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唱标前,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纸质招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现场检查并公证,或征求所有投标人同意,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确认,电子版投标文件的解密必须由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开标过程,唱标过程中如发生电子版和纸质版投标文件不一致,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由专家抽取系统自动完成,抽取专家的时间一般应在开标同时或开标结束后进行,参与专家抽取的人员由招标人代表1名、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人员1名或招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1名、中心现场工作人员1名组成,严格限制进入抽取现场的人数,监督人员或招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不到场不得进行抽取,必要时省监察厅派驻中心监察室人员可现场巡视,抽取操作由招标人完成,监督人员、监察部门人员实施现场监督,平台服务人员确保系统运行正常,但不参与抽取操作。

第二十条 专家抽取时,如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较少或不足,可选择近似专业抽足,也可申请远程抽取邻省或国家相关部门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须通过指纹识别或持有效证件进入封闭区,使用身份识别USBkey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委应通过业务系统完成电子签署,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中标公示在评标结束后通过业务系统生成,并发布到中心网站,且应与在国家和省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计算机使用能力,熟悉电子评标业务系统,能够在平台独立操作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收悉评标地点短信后,应准时到达,逾期30分钟以上且未请假视为违纪,逾期60分钟以上且未请假视为严重违纪,将在中心信用系统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严守现场管理纪律,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禁止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评标室,且不得离开评标封闭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严格的道德规范。在平台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将在信用系统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七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装系统设备、变更系统配置和功能、改变设备的存放地点。

第二十九条 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保密内容,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泄漏、收集、分析、发布招投标系统中各环节信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系统后台维护前(如:系统功能升级、断网维护等),应报请中心分管领导批准。系统数据维护宜采用现场维护方式,如必须实施远程维护时,须报请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并采用录屏软件监控维护过程,维护结束后10分钟内通过互联网送达中心。每次登录后台均应形成日志登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设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密码管理组,组长由中心负责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教育处人员1名和综合处人员1名担任。电子招投标系统各岗位用户密码不少于六位,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系统管理员操作密码和专家库管理密码由中心密码管理组设置管理,遇有任务时,系统管理员和专家库管理员应报请密码管理组组长同意,由密码管理组全体成员输入密码进入系统,操作时,组长应全程在场,操作结束后,在场人员应登记签名。超级用户密码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中心印章并签字标注封存日期后交由密码管理组组长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中心主任同意,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使用及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投标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数据备份策略由信息中心拟定并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制作备份介质时须有密码管理组全体人员全程在场监督,数据备份介质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文档室按秘件专柜保管,备份介质必须明确标识,保存时间十五年,备份数据应异地存放,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备份两份。

第三十四条  非中心技术人员对招投标区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信息中心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及招投标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信息中心应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