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关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项目智能化管理系统及设备采购于2026年6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答疑、澄清、更正,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清单指定/变相指定品牌,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
原文:地磅备注:技术参数参照或相当于梅特勒-托利多VTS156E-100吨设备。服务器标注:服务器(惠普原装)。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违法。
事实与理由:地磅以单一品牌型号为基准,虽写“或相当于”, 但实质指向梅特勒-托利多,压缩其他品牌竞争空间。
服务器直接标注“惠普原装”,明确限定品牌,完全排斥戴尔、联想、华为等主流品牌。上述行为属于限定特定品牌, 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诉求:删除“梅特勒-托利多VTS156E-100吨”具体品牌型号,仅保留通用技术参数;删除“惠普原装”限定,改为“企业级服务器,满足参数要求不限品牌”。
答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为准确描述地磅参数,将“技术参数参照或相当于梅特勒-托利多VTS156E-100吨设备同档次品牌设备技术参数”作为备注说明,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并未限定品牌。服务器描述已删除“惠普原装”,请以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及报价清单为准。
质疑事项2:地磅强制“三大主件同一品牌原厂”,违反《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项
原文:“地磅参数12:秤体、传感器、仪表为同一品牌原厂生产,并提供型批证书、政府官网可查”。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
事实与理由:强制三大主件同一品牌原厂,与设备正常履约无必然关联,排斥合法集成商、代理商。“官网可查型批证书”属于额外不合理门槛,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该条件属于与项目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限制,违反《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诉求:删除“同一品牌原厂生产”“官网可查型批证书”强制性要求,改为“三大主件兼容匹配、具备合格检测报告即可”。
答复:地磅参数第12点要求已调整,请以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及报价清单为准。
质疑事项3:技术参数过度精确、指向性强,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原文:(关键★参数)工控机:CPU I7-10700、显卡RTX4060、硬盘256G固态+1T机械;服务器:双路Intel Xeon Silver 4310、128GB DDR4、1.92TB NVMe SSD+4×18TB SAS HDD; 地磅:秤体刚度优于1/1000、ISO 3834焊接认证、80℃烘干30分钟。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与理由:参数精确到具体型号、工艺,远超项目实际需求,仅极少数品牌能满足,限制充分竞争。如I7-10700、Xeon 4310等特定CPU型号,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属于不合理条件。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诉求:工控机、服务器删除具体CPU/显卡/硬盘型号,改为通用参数(如CPU i7十代及以上、内存≥16G); 地磅删除焊接认证、烘干温度等非必要工艺参数,保留刚度、精度等核心指标。
答复:工控机、服务器及地磅相关参数要求已调整,请以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及报价清单为准。
质疑事项4:业绩按合同金额分档打分,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原文:(第三章评标办法)地磅业绩:≥270万得5分;140-270万得4分;100-140万得3分;智能化系统业绩:≥200万得5分;140-200万得4分;100-140万得3分;项目负责人:≥200万业绩方可得分。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与理由:以合同金额作为唯一评分标准,与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属于变相规模歧视。该条件排斥中小企业,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诉求:删除所有按合同金额分档条款,改为:近3年同类项目业绩(合同+验收报告),每1个得X分,不设金额门槛。
答复:既往业绩的合同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项目规模及企业履约能力。本项目业绩金额标准的设定,以控制价为参照,严格限定在合理区间内,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业绩合同金额分档设置,小额类似业绩可叠加计分,未排斥中小企业,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5:强制原厂授权,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原文:(第六章)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地磅原厂制造商授权书原件,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与理由:国产设备强制原厂授权,与履约能力无关,抬高准入门槛、排斥集成商。设备质量可通过参数、检测报告保障,无需强制原厂授权,属于不合理条件。
诉求:删除强制原厂授权条款;如需,仅作为售后服务加分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答复:原厂正品、原厂维保是本项目履约刚需,该条件与项目实施需求高度匹配,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所有集成商、经销商均可向设备制造商申领授权,不存在抬高准入门槛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若仅作为加分项,无法确保中标人落实原厂完整售后,存在后期运维风险,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6:“类似业绩”定义模糊,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原文:仅写“地磅供货类似业绩”“智能化管理系统供货类似业绩”,未明确定义同类范围、行业属性。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事实与理由:定义模糊导致评审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不公。属于评标标准不清晰、差别待遇风险,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诉求:明确同类项目:港口/保税区/海关监管场所地磅供货安装、卡口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需含验收合格证明。
答复:本项目对所有潜在投标人适用统一的业绩要求,不存在差别待遇。如将“类似业绩”限定为“港口/保税区/海关监管场所”业绩,则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该限定缺乏合理性,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7:商务业绩权重过高,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 项。
原文:商务部分(业绩)20分(总分100分),占比20%。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与理由:项目核心是设备供货+安装+调试,业绩权重过高,以过往规模替代当下能力。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排斥中小企业,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诉求:商务业绩分降至≤10分,同步提高技术、售后服务分值。
答复:企业的既往业绩可体现其履约能力、项目管理经验及售后服务情况,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业绩评分分值上限作出强制性限定,业绩分值占比20%系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8:联合体业绩规则模糊,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原文:联合体业绩:按职责分工提供材料,非分工范围业绩不予认可,未明确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事实与理由:规则模糊导致评标标准不统一、主观认定,易引发争议。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构成评审不公风险。
诉求:明确联合体各方按分工提供对应业绩,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牵头人业绩覆盖整体管理,成员业绩限分工范围。
答复:联合体各方按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对应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所有潜在投标人适用同一规则,不存在标准不统一或主观认定问题,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更正内容如下:
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7月6日9时00分。
变更为: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7月10日9时00分。
其余内容不变,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已重新上传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海口市)(http://ggzy.haikou.gov.cn)重新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并以最新下载的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为准。
特此答疑、澄清、更正!
招标人:海口市恒慧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海南江东智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