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与中标人协商谈判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组织机构人员部分不能到岗。现在招标人是否可以以履约能力问题,取消中标资格?
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因此,招标人审查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无权以此条款改变中标结果。
问题涉及的合同已经成立。按照最高院相关解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的承诺与要约已完成,合同在法律上已经成立。此时,招标人拒签书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而非单纯的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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