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招〔2015〕3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9日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非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八)其他资料。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则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自行上调或下浮。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四)《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复核申请表》(附件一)。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投标人的投拆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联合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依照下列规定对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进行检查: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计价规范》、《计价依据》及有关文件等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有专业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第十二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经检查,确须对招标控制价组织复核的工程项目,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填写《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 经检查对招标控制价需复核的工程项目,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应立即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按以下规定时限提出复核意见。
招标控制价总造价 |
复核时限 |
500万以下 |
3天内完成 |
2000万以下 |
5天内完成 |
10000万以下 |
7天内完成 |
30000万以下 |
8天内完成 |
30000万以上 |
10天内完成 |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复核结果,记入《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发送给招标人并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下(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第十五条 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编制该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将计入不良记录一次。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联合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投标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检查问题意见的;
(三)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