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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00:00:00 信息来源: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文机关: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8-28

题: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的通知

号: 发布日期: 2021-8-28

效 性:有效
 

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管理模式的通知》(海府办函(2020)206号)等文件精神,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监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协同监管、建立联络机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牵头,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参加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到重大风险、突出问题或其他必要情况可由牵头部门或成员单位向市公管办提请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主

要任务为:研究部署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确定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检查工作 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联席会议每年应通过市公管委(市公管办)向市政府报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情况。

市公管委的文件签发和请示、市公管办和市公管委成员单位职责、联席会议的主持召开等工作要求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管理模式的通知》海府办函(2020)206号执行。

二、统一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制定监管权贵清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以及海口实际梳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由市公管办牵头,市发改委参与指导协调,会同各部门厘清职责边界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在各部门、市政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落实监管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前,各部门按目前既有分工、模式和协调机制,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公布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对于权责边界不清晰或清单事宜未尽造成监管及相关工作缺位的,由监管责任牵头部门或涉及部门向市公管办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

(五)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人员库。各执法监督部门要结合检查对象建立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按照行业划分、业务专长进行分类,可吸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通过提供各领域专业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工作,满足专业性的需要。市司法局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调整工作。

(六)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检查对象名录库。各执法监督部门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各领域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等。根据监督检查对象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对象库动态调整工作。

(七)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方式。各执法监督部门结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各领域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应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内容公开、公正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电子化交易项目应以电子化检查方式为主)开展联动执法。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执法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

(八)统一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职能职责制定投诉举报机制,明确投诉举报时限、要件、法定工作时间内和外受理交易异常情况和投诉举报的处置机制、内设机构、受理人员、投诉举报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是否收费、收费依据等事项,并在本部门、市政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根据投诉举报项目、事项等,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应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九)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工作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明确处理结果反馈时限,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真正做到及时受理、限时办结、按时反馈。除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情形外,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五、建立问题和线索联动处理机制

(十)联合查处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每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基本情况、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交易数据日常监测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市公管办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各部门应及时核查异常情况和问题线索: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组应及时会同执法大队、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核查。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受理的举报、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核查。对其他部门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请求协助的。各部门应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经核查认定违法违规的,由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大队:经核查属于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纪检监察、审计、公安联动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智慧监督系统上线后,要开通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机关在线监督通道,向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机关开放全库交易数据,为实施监督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十二)信息共享机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须将监管中产生或掌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与各成员单位共享,在作出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除在本部门网站、相关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记录公布外,还应抄送至各成员单位。畅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和调用渠道,市公管委成员单位之间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

(十三)失信惩戒机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各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和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

(十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系统。由市公管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具体参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行为一数据一行为”相互转化模式,建立数字化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模型。同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项目或有历史异常行为交易活动的参与人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项目进行跟踪增强监管针对性和精确性,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十五)建立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由市公管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具体参与,建立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将大数据分析应用于监管、服务深度融合,从价格分析、市场研判、效能评估等多个角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深度分析、监测、预警。让交易更透明、数据更清晰、监督更有力,努力打造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全程电子化监管完整链条。

七、明确联络人员

(十六)建立联动监管联络机制。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责任领导、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责任领导代表所在单位督促联动监管机制在本单位的落实,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事宜的衔接、跟踪、督办、报告和反馈。

(十七)制定联络通讯录。市公管办负责汇编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通讯录,各单位责任领导或联络员变动时,应在调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联系方式报市公管办以便及时更新通讯录。

八、明确工作要求

(十八)明确主体责任。市公管办应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会同市发改委等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不断完善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严格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十九)责任追究情形。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联动监管职责。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动监管职责的,由市公管办向市政府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问责追责。管委成员单位之间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代)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