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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6 00:00:00 信息来源: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南省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提高评标效率,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琼建管〔2010〕210号)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参与海南省电子招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在进行电子招投标过程前所需进行信息备案的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是指招标代理及投标企业在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备案相关信息的发布媒介,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信息公共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条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管理;住建、发展和改革、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权限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电子标书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GZBS(招标文件)、GTBS(投标文件)格式的电子化标书文件,电子标书包括电子化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

第七条  “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分为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和投标标段的唯一性。对于招标代理和工程建设投标单位,使用编制工具前需购买身份认证识别USBkey,该USBkey有效期一年,在一年后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形成 GZBS、GTBS格式文件。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了保证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一致性,纸质标书应由“电子标书制作工具” 直接打印生成。

    (二)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三)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含有 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并保存。

    (四)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ZBS、GTBS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自动刻录到光盘,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的电子标书文件和打印程序,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另外,招标人(招标代理)及投标人需同时在海南省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制作好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开标及评标现场,开标及评标工具软件将首先从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获取招标人(招标代理)及投标人所上传的文件,若获取不成功,则于光盘中获取文件。

    (五)光盘表面粘贴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和“U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登记号、单位名称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和U盘贴上。

第九条  电子标书中使用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海南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V1.0)》的规定,形成 XML 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 XML 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 XML 文件。

 

第三章  开标、评标规定

 

第十条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标时开标工具软件将自动从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获取招标文件,若网络获取不成功,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开标时需将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导入到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中,电子招标文件必须与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为准。

    (二)开标时,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同时需将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开标前将承载电子投标文件的光盘或者U盘、纸质投标文件一同送达开标现场。

    (三)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为一张光盘或一个 U 盘(将生成的标书文件拷贝到U盘)。开标时,若工具软件在网络获取电子投标文件不成功时,从光盘或U 盘中进行读取导入。若两种获取方式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做无效标处理。

    (四)若网络获取电子标书失败,则密封合格的电子标书由现场工作人员导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唱标时,有关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投标函进行比较,不一致内容以电子文件内容为准,并记录到开标记录中。

    (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标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打印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

第十一条  开、评标时,如出现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停电、系统故障及不可抗力情况,该项目可转为纸质开标或评标,招标人(招标代理)需在评标前准备纸质评分表等供应急使用。

 

第四章  招标人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文件应为应用统一“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符合海南省招标投标现行管理规定的电子化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清单数据、电子版图纸(如有)部分。

    (二)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电子标书制作工具”预设的模版,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并提交。

 (三)招标人在填写评标参数时,必须保证与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内容保持一致。补充答疑文件如对评标办法进行了修改,提交的评标参数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四)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含 XML 清单数据。

第十四条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须经过海南省电子招投标系统培训。在招标文件编写时应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范本。

 

第五章  投标人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购买本标段的注册码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六条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商务标、技术标、工程量清单。唱标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二)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含 XML 清单数据。

    (三)为便于评标专家浏览、查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有上传附件的文件名必须与实际上传内容的名称一致,并保证上传文件内容清晰。

   第十七条 为适应电子化投标的要求,投标人须经过海南省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培训。

 

第六章  专家管理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参与电子化评标的专家,须为本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并经过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和考核,未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专家不能参与电子化评标。招标人评标代表须在评标开始前经过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化评标系统培训。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积极参加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电子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通过相关操作的考核,加强日常学习、熟练评标系统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或转为纸质标书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和电子印章(含 CA 数字证书)的获取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